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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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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上府办发〔202240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高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922

上高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火灾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及相邻县森林火灾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管理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9.6  预案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上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高县机构改革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毗邻县发生在我县境边界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生命至上。秉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救机制,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预案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设施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统战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协管应急的县政府领导和县人武部主要领导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定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组织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和森林火灾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武警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上高分公司、移动上高分公司、联通上高分公司、国网上高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森林炎灾扑救行动,协调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县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集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县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及时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的推荐报送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为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并配合进行防火宣传;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武警上高大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组织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电信上高分公司、移动上高分公司、联通上高分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宣传发布工作。

国网上高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和沿线产权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乡镇(场)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乡镇场(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协调和指导。跨乡镇场(街道),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相关乡镇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乡镇场(街道)且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跨乡镇场(街道)且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县、乡镇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2),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灾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指挥的关系执行。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防灭火规划、火灾预防、扑救指挥、力量调配、灭火措施、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依靠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力量、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跨乡(镇)调动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下达调动命令;跨县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宜春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附件3)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驻赣国家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森林消防力量增援扑救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应和林业局、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乡镇(场)街道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火源。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疫木焚烧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疫木焚烧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县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监测

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本着“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报来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发生在市、县毗邻交界处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救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要研判火情,气象,地形,环境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然后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视情申请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以及毗邻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各扑救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关注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如发生因灾亡人情况,应当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火场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结束应急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初判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它重大政治活动等,下同)18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乡镇场(街道)邻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7)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调度与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前线指挥,调动辖区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并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调动其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相关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3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相邻县(市、区)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况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6小时、重点时段6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会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6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火灾扑救前线现场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县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全省扑救力量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防火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救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救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县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森林火灾扑救的通信畅通。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资金。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评估。必要时,可挂牌督办或者提级调查。

8.2  案件查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灾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6  表彰奖励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

当发生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烧入或者本县内森林火灾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场(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

9.3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县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各乡镇场(街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变动的从其变动。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42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高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府办〔202024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上高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I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II

(严重)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III

(较重)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IV

(一般)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附件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火情状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武警上高大队、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乡镇(场)街道制定扑救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乡镇(场)街道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电信上高分公司、移动上高分公司、联通上高分公司、上高火车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旅局、电信上高分公司、移动上高分公司、联通上高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上高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上高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按照“以县建队、集中养兵、全县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为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本县调动使用,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本县执行扑救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本县区域扑救:

(一)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它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申请报批

1.本县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2.需要其它乡镇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区域扑火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合。

(二)下达命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构、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3.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执行任务

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调动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县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救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救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协助配合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按要求安排半专业队、扑火应急队跟随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清理余火。

(三)及时为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经费补助

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县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由本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2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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