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出台依据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质保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监督。保修金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行政监管”的
原则。
四、质保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物业合法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申请程序
在法定的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接到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 小时内予以维修。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办(乡镇)、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其费用从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