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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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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帮助广大农民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明确部分中央政策性险种提标降费相关标准的通知》(赣财金〔2022〕1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费率等相关标准的通知》(赣财金便函〔2022〕38号)、《宜春市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9号)、《关于做好2022-2024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宜财债〔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是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投保面积以上年度全县水稻复种面积为基数,对全县所有水稻种植面积实行统保,实现保险参保覆盖率达100%。保险金额为1100元/亩,保险费率4%,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44元/亩,农户按8.8元/亩缴费。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财政25%、市财政5%、县财政5%;二是油菜保险。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4%,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12元/亩,农户按3元/亩缴费。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财政25%、县财政5%。

2.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一是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1500元/头,保险费率6%,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90元/头,养殖户按18元/头缴费。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财政25%、县财政5%。二是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最高为800元/头,保险费率4%,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32元/头,养殖户按6.4元/头缴费。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财政25%、县财政5%。

3.政策性林木保险:一是商品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保险费率0.4%,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2元/亩,农户按0.3元/亩缴费。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市财政15%、县财政15%。二是公益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保险费率0.2%,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为1元/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财政50%。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引入竞争主体的相关程序,通过向社会公开遴选,于2021年8月27日确定上高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一包中标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第五包中标单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合同(中心-YC2021-070)确定的三年服务期限,2022年至2024年第一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担上高县泗溪镇等12乡镇场(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22年至2024年第五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承担上高县锦江镇等4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含畜牧水产):一是负责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宣传等工作,并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种植业保险灾害的确认、鉴定、理算等工作。种植业合作社及种粮大户可直接到承保公司投保,早稻保险投保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15日,中稻保险投保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晚稻保险投保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二是负责全县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宣传、养殖场清栏(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5次清栏)、养猪户养殖头数保全保足管控、挖掘提供骗赔线索等工作,并针对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组织各乡镇场(街道)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统计养殖户能繁母猪存栏量,承保公司根据存栏量据实承保,所有承保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必须佩戴动物免疫标识,没有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一律不予承保。自繁自养的猪场育肥猪保险按能繁母猪1:20以上的比例进行承保,能繁母猪存栏在60头及以上、育肥猪年出栏在700头及以上的养殖户直接到承保公司投保,能繁母猪存栏在60头以下、育肥猪年出栏在700头以下的养殖户由各乡镇场(街道)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代收保费后再统一投保。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政策性林木保险的综合协调、宣传等工作,并对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地林业资源保障分中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保费收取、投保信息采集、投保清单制作等工作。林业合作社及育林大户可直接到承保公司投保,散户林农由各地林业资源保障分中心代收保费后统一投保。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对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测算和组织落实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等工作。

县金融办:履行地方金融服务职能,负责承保公司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各乡镇场(街道):协助相关承保公司做好辖区内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林木业的保险宣传发动、签章投保、保费收取等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对乡镇场(街道)、村协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县农业保险有效开展,农业农村局(含畜牧水产)、林业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有关责任单位,要与承保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探讨、研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乡镇场(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农业保险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村组要指定专人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投保农户花名造册、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取、受灾农户的农业保险理赔等工作。针对我县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的情况,统一由村委会办理“代耕代种手续”,保险公司以此为据承保签单。

2.大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同时,要认真摸清农业保险的种养数量、面积,确保尽快启动保险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惠。

3.严肃工作纪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对灾后损失,要立即开展核灾工作,确保理赔及时精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受损程度,及时落实赔付款项。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及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强化责任考核。县财政局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引导、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督察检查,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列入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场(街道)要全额补贴散户的自缴部分保费,切实解决政策性水稻保险散户保费收缴困难、投保积极性低的问题,着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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