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
2、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4、直接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5、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参与审计领域的国家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受理机构:上高县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高县镜山大道21号
联系电话:0795—2509910
邮政编码:336400
电子邮箱:sgxsjj@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主要负责人:熊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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