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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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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2.2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2.4信息联络员

  3预测、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2预防预警行动

  4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4.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4.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4.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4.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一、二级响应程序

  5.2三级响应

  5.3四级响应

  5.4应急信息

  5.5事件处置原则

  5.6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5.7应急预案终止

  5.8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5.9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6.2评估与总结

  6.3奖励与处罚

  6.4检查与审计

  7应急保障

  7.1财力保障

  7.2人力保障

  7.3其他保障

  8附则

  9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地区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上高县经济全面、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平安上高创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及其他主体)、金融市场(如股票、债券等各类要素交易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上高县,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县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突发事件。

  (4)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5)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发事件。

  (6)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7)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因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从而引发影响上高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9)其他影响上高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果断应对。坚持灵敏、快速、高效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止对宏观和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分工。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金融监管部门、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的作用,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等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地处置。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到高度统一、有效指挥、紧密配合、快速反应,形成业务协同和整体合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立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信访局、县委维稳办、县应急办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各专项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并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稳组、风险处置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牵头并承担具体职责。

  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定、实施和修订。

  (2)根据情况和需要,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成立现场应急总指挥部,具体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8)风险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2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上高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分管副行长兼任。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并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3)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完成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2.3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动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加处置工作,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县金融办:

  (1)负责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

  (2)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

  (3)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

  (1)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履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做好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汇总和分析,对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4)视风险程度及时启动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5)做好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汇总和分析,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向县政府通报有关信息,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7)按上级行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银监办:

  (1)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送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本系统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2)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定期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

  (3)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本系统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负责处理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4)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县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5)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县委宣传部:

  (1)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同县应急领导小组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

  (2)及时收集舆论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新闻媒体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3)协助县应急领导小组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协调,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政法各有关部门参与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县人民法院:负责金融突发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及其他方面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金融突发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的批捕、起诉及其他方面需要检察监督和配合协调的工作。

  县公安局:

  (1)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重要部位的交通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

  (2)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到发改委方面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县财政局:对处置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确定动用方式及资金来源,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协调税务等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落实好政策明确的金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应严格按规范程序审批使用。

  县卫计委: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视情况出动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日常经营状况,强化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到商务局方面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到农业局方面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接待、处访工作。

  县委维稳办:负责做好预防和处置因金融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定期或者专题对此类涉稳信息的研判,提前预警,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推送有关部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稳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

  县应急办:负责预防和应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工作方案的审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协助县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各当事单位:

  (1)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报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

  (4)发生突发事件时,按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

  (5)做好信息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6)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4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预测、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县政府通报及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并抄送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上高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和县政府上报。

  3.1.3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县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通报影响上高县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1.4县金融办通过有关渠道对上高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金融监管部门应将上高监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和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2预警警报发出后,监管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和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通报最新动态。

  3.2.3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在接到预警警报后,应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4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在警报解除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及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4.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县内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内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所涉及的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一、二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县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报请市政府成立市级金融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启动市应急预案,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其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县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决策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2决策及应急措施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内部调集、股东援助以及行业内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向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申请再贷款,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向县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和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县金融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分预案,同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属于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县金融监管部门在15分钟内向县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县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需要司法介入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入司法程序。

  (4)在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县应急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县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金融监管部门、县财政局及其它风险涉及单位应按照县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2.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相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2.4响应流程

  见附录

  5.3四级响应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关情况可酌情报告市政府。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信息

  5.4.1信息报告原则

  企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4.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职能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县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县应急办、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银监办、金融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4.4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5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6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7应急预案终止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8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县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9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5.9.1信息的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的辖内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5.9.2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县应急领导小组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2评估与总结

  6.2.1事件处置完毕10个工作日内,参与处置的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抄送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2.2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

  6.2.3县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认真反思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6.4.2人民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资金使用报告。

  7应急保障

  7.1财力保障

  由县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并严格使用。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7.2人力资源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人力资源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安排各金融机构、各应急协作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危机能力。

  7.3其他保障

  7.3.1通信保障

  7.3.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3.1.2各成员单位与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3.1.3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县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3.2文电运转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定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3技术保障

  7.3.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部门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3.2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单位的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3.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附则

  8.1本预案由上高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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