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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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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3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临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人武部、政府办、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武警中队、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宣传部、文广新局、教育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2)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级别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救灾物资;

(6)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7)落实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到各监测人员,确定监测方法和预警信号,明确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县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点监测,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并迅速通知和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落实制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汛期来临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当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范围,提出防治措施。

4.2.2  发放“两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各乡(镇)、农(林)场、街道做好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4.2.3  加强巡查、预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速报、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做好汛期值班工作,定期不定期加强乡(镇)、农(林)场、街道各项制度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基层和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5  应急行动

5.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险情或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和民政局报告。

5.2  应急行动

经核实,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上高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根据灾情或险情的情况,协调民兵武警部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经核实,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采取行动。

5.3  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救灾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程序,应急行动结束。

6  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负责参加救灾抢险,抢救被埋压人员。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分发工作。

卫计委负责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财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防治资金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以及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防范,以及水情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师生安全和就学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畅通、公共设施安全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7  善后工作

7.1  恢复生产生活

应急行动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对受灾群众财物进一步清理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

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造成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确保转移避险群众的正常生活。

7.2  灾害治理

根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治理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及时上报,尽快组织对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点的可行性研究、申请立项、勘察、设计和治理等工作。

7.3  移民搬迁

地质灾害点无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群众移民搬迁项目,组织受灾群众做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

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移民搬迁项目申请立项工作。

建设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移民搬迁地点选址、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移民搬迁地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救助手段及时有效。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按《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时物资的供应。

8.2  技术保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8.3  宣传和培训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经常组织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常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8.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上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8.5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管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9.2  预案更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预防中提供重要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中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灾情:指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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