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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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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地区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资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陷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的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众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内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9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五河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五河多个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保护农田5万亩堤防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设区市发生中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五河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五河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保护农田5万亩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多个设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五河是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条河流的统称。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达IV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县(市、区)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较重洪水、较重农村内涝、较重城市积涝、较重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造成较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b、高温干旱。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1℃或连续5天≥39℃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较重的森林火灾,供水、供电比较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明显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5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对人们生产、生活有较重影响等情况。

  c、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北部降到—11℃或南部—9℃以下,可能造成农作物较重冻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30MM,可能造成农作物较重冻害,容易引发较严重的供电、交通安全事故;或积雪深度达3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引发比较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

  d、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比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比较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冰雹(30MM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比较严重;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11级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严重损毁、农作物较严重成灾等。

  e、特浓雾。能见度低于25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较严重的事故,机场、巷口被迫关停。

  f、强风力。11级以上大风,可能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大量损毁、农作物成灾比较严重等。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本县(市、区)发生气象灾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危及人们生命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2、高温干旱。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0℃或连续5天≥38℃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供水、供电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0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人畜缺水,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等情况。

  3、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北部降到—9℃或南部—7℃以下,可能造成农作物冻害;或春寒、寒露风,可能造成农作物冷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15MM,可能造成农作物冻害,对供电、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或积雪深度达2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

  4、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山洪地质灾害;或强冰雹(20MM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9级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等。

  5、特浓雾。能见度低于50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事故,机场、巷口被迫关停。

  6、大风。9级以上大风,可能造成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等。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省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省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地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三)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较大停电事故包括:

  1、因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2、因电力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等原因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造成单个设区市城市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及以上。

  一般停电事故包括:

  因为燃煤缺乏、水库水位低或发电设备故障造成发电力不够、备用容量不足而使电网供电持续紧张达72小时及以上。

  (四)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包括:

  可能造成3个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III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五)通信保障

  较大通信事故是指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设区、市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

  一般通信事故是指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省设区、市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

  (六)水上交通

  较大水上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

  2、死伤人数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华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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