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上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增强公信力,促进烟草零售点排队轮候的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高县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轮候制度指在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上高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申请办证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按《烟草专卖许可证件办理服务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申请要求
第七条 排队轮候的对象为在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提出申请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包括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 在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格内,申请人应在“烟草排队轮候服务”小程序上提交排队轮候申请,排队轮候顺序以小程序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为准。完整材料包括: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进入轮候后,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第十条 在申请主体、申请地址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存在申请人信息书写错误、变更姓名、企业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及申请人死亡后由其父母、子女、配偶继承排队序号等情形的,应当在到号前填写《排队轮候申请登记信息变更确认表》并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当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市场单元的排队人数多于可办额度数时,且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直接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对其提交的新办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引导申请人进入排队轮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成功进入排队轮候的,发证机关应采用预留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当前轮候号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排队到号且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的,发证机关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的,则自动视为放弃申请,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排队轮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属于《合理布局》中不受市场最小单元格可新增零售点数量限制的情形,不进行排队轮候,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结果不计入当期可新增零售点数量,直接计入本单元格下期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十六条 因发证机关操作失误而过号,需要申请恢复排队信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原排队信息、取消排队的时间、恢复排队申请等材料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理排队轮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上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高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