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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程某某网购禁猎工具非法狩猎案

时间: 2023-05-20 00:00 来源: 上高县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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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7月在禁猎期内,程某某为了吃野味,通过网上某平台购买禁猎工具弹簧套,放置在山场进行非法狩猎,猎得某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1只(当场放生),“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只(已食用)。7月28日,程某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评估,其猎捕到的野猪价值为500元。2022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下达不起诉决定书,移交该县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结果】

该县林业局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对程某某进行了立案查处。因程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捕获的黄麂当场放生,未对黄麂造成伤害,该县林业局对程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猎捕工具弹簧套;处捕获野猪价值500元2倍的罚款,对其非法食用野猪肉处以1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法律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的违法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禁猎工具,猎捕野猪并食用,其侵害的野生动物和获取工具的方式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近年来,随着禁猎、禁食野生动物工作不断深入,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得到改善,而野猪等常见的野生动物数量在逐年增加。野猪是“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其猎捕应当在限额范围内,并必须持有狩猎证。本案中的违法者捕获了黄麂而选择了放生,说明违法者具有浅显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其认为野猪不受保护,所以放心大胆食用,则暴露了部分人法律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的薄弱。

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全面普及与应用,网购平台售卖猎捕工具突破了传统销售模式的地域、时间限制,增强了猎捕工具销售的隐蔽性,也使得购买更加便捷简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止捕猎工具的流通有严格的规定,明确不得通过网络平台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所以,在打击非法狩猎的同时,也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对猎捕工具买卖和流通渠道的管控,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普法力度,更加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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