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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4-14 16:01 来源: 上高县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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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省林业局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科协关于加强林业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林业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湿地、草地、沙地、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开展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展示林业科技成果、生态文明实践成就,创作林业科普作品的重要场所,是面向公众传播林业科学知识和生态文化、宣传林业生态治理和美丽江西建设成果的重要阵地,是江西省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西省相关科普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原则,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江西和美丽江西、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由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相关处室共同承担。各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和科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科普基地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局联合省科技厅、省科协成立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处。

第二章  分类与申报

第七条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划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自然保护地类。指依托各类自然保护地建立的林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二)场馆场所类。指依托各类场馆、场所建立的林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科技馆、博物馆、标本馆、树木园、植物园、动物园,以及林场、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林下经济基地、林草种苗基地、林业科技示范园等。

(三)科教推广类。指依托各类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平台建立的林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科研院所、特色学校、推广机构,或高校、科研机构中的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野外观测台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长期科研基地、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等。

(四)信息传媒类。指依托各类信息传媒组织建立的林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涉林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广播电视台、新媒体等。

(五)其他类。指除上述类型外依托林业资源建立的其他林业科普基地。

第八条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科普工作且有负责科普工作的内部机构;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林业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传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并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三)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和科普志愿者,并能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和科普工作人员培训;

(四)具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科普场所能够常态化运行;

(五)具备策划、创作、开发林业科普作品的能力,并有对外宣传渠道,开展的科普活动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备鲜明的林业特点和江西地域特色;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已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每类林业科普基地的具体申报条件由管理办公室开展申报工作时公布。

第十条科普基地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设区市林业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科协审核、推荐,由上述三部门盖章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省属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二条基地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现场核验、集中评审3个程序。

(一)资格审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见。

(二)现场核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必要现场核验的申报单位核查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专家形成书面核验意见。

(三)集中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核验意见,对照申报条件开展集中评审。

第十三条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基地,提出拟命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提出和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的申报单位,由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命名为“江西省林业科普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结束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1年整改期。对评估为优秀、合格或整改后达到合格或优秀的,命名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命名称号:

(一)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的;

(二)已丧失科普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单位名称或法人等重要信息变更,需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到期后如评估合格愿意继续保留的,将按单位变更后的信息命名。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每年12月25日前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当年科普工作总结,作为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科普基地可优先被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类基地或江西省科普示范基地、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等省级科普类基地,优先承担相关项目、参加全省性科普活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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