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 政策文件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高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9-09 08:20 来源: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打印】 【字体:

上安字202298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高县

城镇燃气安全整“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高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89

上高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多起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提升城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紧盯公共场所、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县燃气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

“百日行动”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具生产销售、燃气管网运行和燃气安全服务6环节,围绕29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约定。

5.燃气经营企业未完成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建设。

6.燃气经营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7.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8.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9.设置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充装点。

10.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查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

11.未依法对城镇燃气容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12.燃气场站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范标准配备。

13.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14.未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15.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16.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17.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18.高中压燃气管道被占压,老旧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三)燃气使用环节

1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与钢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无3C认证的燃气具。

2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2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2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2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2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200斤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5.擅自改动、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6.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27.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此外,各地要根据实际,对辖区内城镇燃气其他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整治工作任务,全面深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五)燃气管网运行环节

28.未对运行满20年或未满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燃气管道(包括老旧小区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和实施计划。重点排查整治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管道穿越或临近地下有限空间、立管被包裹等突出问题。    

(六)燃气安全服务环节

29.对燃气企业检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严肃查处。督促燃气企业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在小区、商场宣传栏、电梯等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对非居民用户集中开展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室内外管道设施、燃气器具、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大隐患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坚决依法停止供气。

三、职责分工

1.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加强督导检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属地燃气使用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对属地用气场所开展一次全覆盖式检查,建立用气场所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配合做好“黑气点”的取缔和过期钢瓶的收缴等具体工作;联合燃气企业在小区、商场宣传栏、电梯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

3.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依法查处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燃气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属地街道等加强对“黑气点”的摸排取缔;对燃气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履行县安委办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统筹推进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个人按照规定确定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

5.县市监局: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县商务局:建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台账,组织餐饮经营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7.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9.县交通运输局: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

10.县住建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对存在隐患、拒绝安检、长期无人居住等特殊用户开展“敲门行动”,督促其及时接受安检或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将燃气安全纳入装修监管范围。

11.县发改、工信、教体、民政、文旅、卫健等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管理的用气场所台账清单,组织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燃气企业:对照“百日行动”工作重点,逐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非居民用户集中开展一次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在小区、商场的宣传栏、电梯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停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7月起至10月底,各重点任务不分阶段,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取得实效。

(一)开展自查。各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要提醒燃气用户依法依规加快整改。各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请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商务、发改、工信、教体、民政、文旅、卫健等部门通知各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组织全面开展自查。

(二)部门检查。县城管局、住建、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县发改委要加强对长输管道及输气站的安全防范。

(三)政府督查。“百日行动”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督导督查。县安委会将结合安全生产巡查,组织县城管局、县市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督导督查各地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周密部署。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及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立即行动,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方案,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要直奔企业、少看台账、多查问题,督促本系统认真开展“百日行动”,防止走过场。 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于810日前将工作方案及1名联系人员名单报县安委办。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县安委办要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县安委办将“百日行动”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重点内容。

(三)强化调度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请各地及县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商务、发改、工信、教育、民政、文旅、卫健等县直部门于810月每月的1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及工作小结(其中工作总结1025日前)报县城管局(联系人:易林,电话:2529767,邮箱:469125344@qq.com),由县城管局汇总,于每月18日前报县安委办,以县安委办名义通报各地各部门“百日行动”进展情况。

(四)从严监管执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专业支撑。各地各部门要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检查组,提高专业能力。加大对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等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建设资金投入,提高预警监测能力,提高实时监测数据动态分析能力,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七)提升公众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人人学”“大家谈”“随手拍”“双五进”等安全风险防范大宣传大实践活动,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八)统筹工作安排。目前餐饮等燃气使用重点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工商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附件:“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附件: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

县(市、区)            填报日期:        

企业自查情况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执法处罚情况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

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督促指导情况

通报次数(次)

约谈次数(次)

警示教育次数(次)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89日印发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