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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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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上高县人民政府2023年2号公告发布,自2023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吸烟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危害因素之一,能导致多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为了控制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已成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2023年3月我县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县工作,《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2021版)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城市评价指标》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爱国卫生法规和规章体系,出台全面控烟规定。为扎实推进国家卫生县创建工作,县卫健委参照省市做法,依据国务院和江西省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3月起草了《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并邀请法律顾问对《规定》进行了审核,采纳了部分修改意见。现就《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各地经验、做法。制定《规定》的过程:县爱卫办自2023年3月筹划起草,征求了各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4月通过政府常务会后报请县政府研究审定印发。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上高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共15条。

第1-2条阐明了制定出台本《规定》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3条明确了控烟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

第4-5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及职责。

第6条明确了公民有要求在禁烟场所禁止吸烟及监督的权利。

第7条规定了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8-10条明确了控烟公共场所和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第11-12条明确了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13条明确了非禁烟场所职责。

第14-15条规定了本规定责任单位和实施时间。

解读机关: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  黄淑璇

联系方式:0795-25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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