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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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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我县出台了《上高县在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开展了在产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专项行动,全县在产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提高。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整治,2023年10月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拟围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护环境、改善水土条件、全面恢复植被、重塑生态功能及生态空间,对全县停产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整治。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

三、要求及目标任务

按照采矿权处置方式划分,停产过期矿山可分为拟注销矿山、拟延续矿山。由于采矿权处置方式不同,整治的目标和任务也有所不同。

工作目标:其中拟注销矿山的整治目标是完成矿山闭坑生态修复工作,满足采矿权注销的要求,最终按程序注销采矿权;拟延续矿山的整治目标是整治矿山生态环境,补齐采矿许可证延续所需资料,最终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

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停产过期矿山采矿权处置方式。矿山所属林场、乡镇结合采矿权人意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对辖区内停产矿山按照注销、延续等情形明确处置意见。二是拟延续矿山环境整治任务。采矿权人应在6个月内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二合一方案》、《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对照《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标准》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经联审联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逾期未完成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限,仍未完成的,视为采矿权人自动放弃矿权。三是拟注销矿山环境整治任务。采矿权人于2023年12月底前编制完生态修复方案,2024年3月底前对照生态修复方案和《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标准》全面完成环境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后,采矿权人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政府关闭文书及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四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矿山所属乡镇、场应督促停产矿山企业完成上述整治任务,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拟延续矿山或拟注销矿山,均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由矿山所属林场、乡镇作出注销矿权申请,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后,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其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由矿山所属林场、乡镇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已有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是否符合现有政策由工信局负责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批认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五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拟延续矿山完成整治任务后,按照所属林场、乡镇初验,政府办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延续矿山完成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后,恢复生产需按照多部门联审联批等工作机制执行;注销矿山完成整治任务后,除参照延续矿山生态环境验收程序外,仍需组织水工环、环境保护、林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专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视为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六是追究采矿权人责任。矿山所属林场、乡镇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将未按要求保护环境、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等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移送至司法机关,运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等手段,联合惩诫、共同追究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解读人:万强龙  电话:0795-25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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