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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高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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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处置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开采、销售、处置砂石土及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行为,有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领域生态修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县财政局在总结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县市区的优秀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上高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处置范围:包括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及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砂石土资源。

2.处置原则:砂石土资源必须公开拍卖,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财政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砂石土资源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报批,不得先行交易处置剩余砂石料;严禁交易处置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严禁各类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

3.处置方式:包括政府调拨、公开处置以及处置砂石土资源参照市场预估价值小于5万元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由处置单位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4.处置程序:砂石土资源处置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处置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汇总上高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意见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授权县自然资源局或上高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作为处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二是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江西上高高新园区管委会、上甘山林场、属地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项目实际授权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国资公司作为处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三是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主要由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县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国资公司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

5.处置收益管理与分配: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置收益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测绘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成本由县财政据实予以保障,并根据处置收入情况为处置主体安排工作经费。

6.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拟定的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

三、关键词诠释

1.矿山砂石土资源: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相关规定要求用于本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剩余的建筑用砂、石、页岩、风化石等矿产资源。

2.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经设计批复可用于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等矿产资源。

3.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砂石: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处置,擅自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及违法开采等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适用于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解读人:上高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795-250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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