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我要办理结婚登记
二、服务对象:拟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三、适用范围:上高县范围
四、办理证照名称
结婚证
五、受理窗口
上高县婚姻登记处(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六、审批决定机构
上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七、申请条件
1、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
2、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共同提出申请。
八、材料清单
涉及 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来源 |
份数 |
各类情形 |
材料要求 |
基本 材料 |
1 |
照片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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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大两寸免冠红底合影(本人近期:一周内) |
2 |
身份证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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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必须真实有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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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口簿 |
申请人提交 |
1 |
|
男女双方(必须真实有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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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
4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
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 |
1 |
现役军人须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
男女双方(必须真实有效原件) |
5 |
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文书 |
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 |
1 |
离婚后再婚的须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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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丧偶证明 |
公安局 |
1 |
丧偶后再婚的须提交 |
申请人是丧偶方的只提交婚姻状况一栏内注有“丧偶”字眼的户口簿就达到丧偶证明要求(必须真实有效原件) |
九、办理基本流程
“我要办理结婚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流程图
(时限:即时)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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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在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当事人双方应如实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十一、审批时限
即时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办公地点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十四、咨询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795-250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