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3号
江西天寅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14678543F
法定代表人:肖钢
地址: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章江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矿区118平台露天堆有约为2万吨的物料,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仅有部分物料用防尘网进行了遮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2. 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 2024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
4. 2024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6. 职务证明1份;
7. 房屋检测鉴定合同1份;
8. 结构承载能力评估报告1份;
9.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10.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
11.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遵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项细化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处罚幅度为2≤A<8(万)”的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18通用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叁仟贰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编码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3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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