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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区广场舞噪声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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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广场舞等健身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文明健身,有效解决广场舞蹈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上高公安局、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上高县局决定对露天广场舞、卡拉OK等涉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广场舞噪声指占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跳舞、健身操等娱乐健身活动,包括卡拉OK唱歌、直播表演等娱乐健身活动产生的噪声。

二、管控范围

本次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为县城区内。

管控要求

一)管控时段:早6:30-8:00,晚19:00-21:30。其他时段禁止使用音响等扩音器材进行广场舞等健身活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段,全天严禁开展广场舞、卡拉OK舞等娱乐健身活动。

二)管控标准。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上高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有关规定,昼间(白天)6:00-22:00夜间(夜晚)22:00-次日6:00限制音量:1类功能区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2类功能区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3类功能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4类功能区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坚持系统治理

(一)市民和群众团体组织或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扰乱公共交通

二)街道、社区积极做好先行应对处置,大力抓好群众宣传及劝阻调解工作,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广场舞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依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噪声检测报告,对超标的噪声污染源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违反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综合治理过程中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广场舞噪声污染,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做好涉广场舞噪声污染工单的分派、跟踪办理等工作。

、广大市民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城市生活环境,争做文明守约的表率主动劝导、制止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健身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电话:2511680生态环境局、2506665敖阳街道、2508802锦阳街道、110公安、2524255城管。

、本通告自202441起实施,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上高县

上高县公安局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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