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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2024年一季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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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不服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

【关键词】

交通行政处罚交通标志标线设置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22日上午8点2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CA1***的小车经过上高县街心花园路口(即和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在最右侧道路直行通过路口,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具有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6092316*******的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元。但申请人认为其之所以未按导向车道行驶,是受到该路段地面交通标志的标线误导:进入导向车道前,路口有两个导向交通标志,其中右侧的标志为直行并右转,申请人根据地面标志进入最右侧车道准备直行通过,行至红绿灯前方时发现交通标志变为为右转,但此时已经进入实线区域无法变道,只好继续直行通过。申请人认为这并非本人主观故意违法,因此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

【案件办理情况】

上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此案后,委派办案人员与县交警大队民警共同前往上高县和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进行现场勘察,经现场查看,上述所涉争议右转并直行的交通标志为交叉口标线设计,距离导向车道实线距离约为5米,是交叉口交通组织的渠化设计,以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通行安全。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合理。被申请人称和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交通标志标线是聘请了南昌航空大学交通运输工程研究所,根据交叉口标线设计标准设计的优化设计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对标线进行施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可见,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之目的是指挥机动车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交通标志标线设计中,除了标志标线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细节因素。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街心花园路口设置了交叉口标线设计,虽然是为了起到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通行安全的作用,但因为距离路口导向车道的实线距离较近(约5米),影响了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快速判断,致使道路使用者容易按照渠化设计的右转并直行行驶,造成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章行为。且该处路口在近半年时间内有多辆车次被同一行为抓拍的事实,接到群众的多起投诉。也就是说,案涉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之目的是正当的,但其手段行为无法达成该行为之目的,而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复议机关指出其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后,上高县交警大队主动联系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撤销了相应行政处罚,最终,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该起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县复议机关积极与交警大队等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建议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清理街心花园容易造成误会的交叉口交通标志标线,避免引起驾驶员误解。一个月内,街心花园交通标志标线清理完成。

【案件评析】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提升,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当,导致机动车无足够距离反应,进而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问题较突出。交通标志的设置为交通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执行。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要坚持以人为本,兼顾遵法、科学合理和切实保障市民安全方便出行。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时不仅要考虑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还要遵循合理行政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合乎情理,做到过罚相当。同时,行政复议的工作很多时候也需要复议人身体力行,到交通处罚多发的路口观察情况,到案件事发地点走访调查等等,实地调查,更直观地了解案件实情,避免书面审理的弊端,有效推动案件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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