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高县展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上人社伤认字〔2021〕3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上人社伤认字〔2021〕3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万丘义因承揽申请人处的有关废旧钢材的切割分解事务,在作业过程中,没有对易燃易爆品进行防爆处理,属违规操作,导致自己被烧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二、万丘义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临时性合作关系,是以完成工作量(工作成果)进行结算,是典型的承揽关系。万丘义与申请人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用工形式,万丘义除了在申请人处做事,还在其他地方做事,因此,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没法律上的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万丘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材料齐全,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因申请人不同意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并没有回复。
根据万丘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查明:万丘义2020年7月19日开始在申请人处工作,2020年8月12日在切割油管时,由于温度过高,被液压油喷出烧伤脸部。
万丘义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查,①万丘义,2020年7月19日开始在申请人处工作,2020年8月12日在切割高压油管时,由于温度过高,被液压油喷出造成烧伤。②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万丘义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材料齐全,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没有回复。③被申请人通过对万丘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2021〕3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①万丘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证明万丘义与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②万丘义于2020年8月12日在切割油管时因温度过高被液压油喷出造成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上人社伤认字〔2021〕3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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