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上高县乂松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1家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经研究同意,现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上述1家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查处。
特此通告!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