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广大购房人: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解决购房人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中的突出问题,方便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已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交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情形。
二、实施措施
1. 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同时向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或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的材料),并提交房屋分户图、分户测绘成果、盖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2.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1)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已提交转移登记申请的项目,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
(2)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
三、注意事项
按揭贷款购房的,自行申请办理后商品房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由购房人自行告知贷款银行,或由贷款银行依法查询知晓,登记机构按照贷款银行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申请。
四、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9月19日起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也可补充提交相应材料后按本公告规定办理。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
申请书
上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开发的 项目楼盘现已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凡是购房合同经县住建局备案且我公司已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的购房户,可以自行向贵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 2:
承诺书
上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开发的 项目楼盘 幢,其中:商业 套、住宅 套,现已完成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为了购房户方便快捷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就我公司代办及购房户自行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购房户委托我公司(含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代为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除因购房户委托我公司代为交纳的契税、住宅物业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费外,不得借代办之名收取其他费用。
2.自行申请购房户凭相关申请材料,可以自行向贵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我公司对上述内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