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异常行为应报告。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异常行为:
(1)中介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
(2)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
(3)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违规违法行为;
(4)投标人违规违法行为;
(5)监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
(6)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
(7)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交情况。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行为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报告异常行为,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党工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等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