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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见证资料收集保存及调阅规定

时间: 2021-08-04 15:2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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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交易活动见证资料收集、保存及调阅,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证资料包括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及招标(采购)情况告知书、招标(采购)公告中标公示(公告)资料评委抽取资料,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评价、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评价资料,保证金收退凭证资料交易见证记录表以及交易活动音视频资料等。

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证资料的日常收集、保存及调阅由专人负责,确保资料收集齐全准确及时。

3.见证资料收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将有关交易活动见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存档。档案资料保存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不少于3年

4.交易活动开、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用硬盘刻录保存或存储至华为云数据中心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音视频监控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无漏刻、无误传送至云数据中心。

5.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每个交易项目结束并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县交易中心提交一套完整的交易情况归档资料。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交易活动见证资料档案保存保管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7.调阅交易活动见证资料应进行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交易活动见证资料。

8.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交易活动见证资料,应当填写调阅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同意,方可提供,并做好记录、登记。

9.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履行公务须调阅有关见证资料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调阅工作。


附件:

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证资料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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