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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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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创业孵化基地

   摘自《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宜人社字〔2018〕208号)
一、申请认定
   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孵化能力、效果不同,可分为不同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标准为: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6个月不少于15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人。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运营时间1年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1年不少于18户;提供就业岗位近1年不少于90人。
  (三)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时间2年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2年每年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近两年每年不少于150人;赣人社发【2017】6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扶持政策
   各地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行奖补,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由各地制定。市本级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市级大学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基地规模大小及成效每个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给予50-1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100-200万(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
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
 (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200万元以内额度按规定享受基础利率全额贴息。
 (三)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在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部分: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政策

   摘自《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赣退役军人字〔2019〕57号)
一、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创业优惠政策: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于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述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第三部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摘自《宜春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宜府办发〔2019〕28号)
   一、大规模开展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把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广泛组织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重点行业产业企业根据用工需求和稳岗需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和以工代训,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支持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
   二、明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总时长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
   三、明确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培训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对开展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网络创业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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