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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23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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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宏、陈帆、谢鑫代表: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对物业管理的关心,我局非常重视,经过认真调查、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状况

(一)房地产市场发展快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的高速发展,高标准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的拔地而起,住宅小区已经成为城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县城区域有封闭式小区共64个(不包含单位小区和在建小区)。

(二)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

目前有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局备案的有34个,从业人员1560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48个,物业管理覆盖率75%。

(三)物业管理工作形势比较严峻

通过对部分小区的调研情况和全县的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状况来看,我县的物业管理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小区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多,物业费收缴率低,物业从业人员年龄偏大、素质低,物业管理工作难跟上,服务质量偏低,业主对开发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怨气大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县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势在必行。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问题

1、业主物业管理意识淡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多层为0.4-0.6元/平方米.月,高层为0.9-1.2元/平方米·月。通过调查统计,2021年的物业费平均缴费率为70%左右,没缴费的业主占三分之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大部分是新进城的农村人员,物业管理法治意识淡薄、人员素质低,掏钱买服务意识欠缺,交费不主动,以上门收费为主,又加上大部分新建小区入住率低,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现象仍然很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企业的正常运转得不到保障,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直接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经费不足是直接影响物业管理正常工作的最大障碍。

2、物业服务质量偏低。物业管理在我县只有近十年发展史的新兴产业,物业管理还停留在看门、打扫、收费、维修等基本服务工作上,公共设施设备维保不到位,物业服务质量偏低。由于经费不足的原因,物业管理人员聘用的大部分是年龄偏大、素质低的廉价劳动力,更谈不上(管理师、园艺师、电工师等)管理专业化水平,而且聘用的服务人员数量又相对减少,严重制约着物业规范性管理,服务质量偏低。造成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互相指责,业主以服务质量差或房屋质量等问题为由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以经费得不到保障为由目前只能提供偏低的服务质量;从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和投诉问题。

(二)客观方面的问题

1、小区管理工作体制不健全。由于没有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发挥其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对小区难于形成齐抓共管理的新格局。小区通过房屋综合验收后,小区内出现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养、油烟噪音污染、违规充电、违规拆改、侵占损坏绿地、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房屋质量问题等现象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社区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存在着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不主动,深入到小区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较少。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除非是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牵头督办点名其他部门才会参加协调处理,没有打通执法进小区“最后一公里”,12345热线投诉派单也是如此,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不依法履职,有法不依,从而形成了凡是物业小区产生物业纠纷和投诉等问题就找县住建部门的误区,县住建部门习惯地成为了处理物业小区事务的“万金油”。由于我县缺乏有效的小区管理工作机制,进小区执法难到位,因此,对小区难以形成齐抓共管里的新格局。

2、行政监管工作不到位

各有关部门在建设中和房屋综合验收时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履行好职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全到位,对开发单位把关不够严格,甚至不按规划设计施工,或者虚假承诺,等到“木已成舟”时,存在着以罚款代替整改现象,有些是政策要求的,比如安装充电设施、“智慧小区”建设技术标准等,开发单位往往以不属于规划内容为由拒绝落实,造成小区环境、公共设施、设备等与购房时有明显改变、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等小区遗留问题多,业主就直接把怨气喷发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来,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并且容易引起业主不满和上访事件。    3、物业行业准入门槛低。自从国家取消物业资质后,物业服务行业准入几乎是“零”门槛,在市监部门登记一下就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把关难,一证多挂现象比较普遍,岗位培训不积极、不主动,造成不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从而也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准入门槛低,取消了物业资质,县住建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了抓手,弱化行政监管力度,物业管理公司对相关主管部门服从意识也有所弱化。   

三、工作措施    

我局现已拟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将在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意见。

(一)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的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成立上高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长担任;成员:县监察委、县法院、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县信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场)、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信访部门召集,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等各方代表参加。主要协调解决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纠纷和业主信访问题等。

3、明确乡镇(场)、街道办、社区职责。乡镇(场)、街道办、社区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县住建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到位情况;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对其监管、考核;引导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或进行业主自治,在没有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暂时由社区居(村)委会代替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物业管理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县政府诸多部门,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强化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及会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分。

2)县监察委: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小区管理履职情况的监督,同时对拒不履行业主责任和义务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3)县公安局:负责技防工作的指导,对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联入雪亮工程建设网络;建立物业保安员信息库,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科学合理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依法管理和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4)县法院:负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纠纷裁判工作,成立快捷法庭,对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简易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快速裁决。

5)县信访局:协助县政府办公室召集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督促各责任单位调解处理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

6)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部门共同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导和监管,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和检查;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

7)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城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奖励政策、老旧小区改造和其他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

8)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房屋装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和装修中引发的纠纷。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生活购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消防、人防、电动自行车充电、智慧化社区服务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调查、处理房屋质量或破坏房屋结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防控法的行为。

9)县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处置和及时转运;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投诉,依法查处小区内违反市政、市容、绿化、环境卫生、乱设摊点、乱设墙体(户外)广告、乱养乱种、油烟噪音、违规搭建等行为。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列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包括物业、社区用房、充电)等设施的规划审查,调解因不动产权属登记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查处住宅小区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

11)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场所等的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充电、破坏消防设施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审查;并会同县住建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失信行为。对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准登记;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和非法广告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监督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切实强化行政监管

1、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关。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督导、考核制度,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公布物业服务承诺的项目,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应向县住建部门备案,并主动加入上高县物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擅自退出、降低服务等级标准、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管理不善、群众意见大、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将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信用档案。对后果严重的,责令退出上高县物业服务行业市场,并提交到县市监部门列入全国失信企业处理。

2、严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关。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实施。投标企业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经县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严把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关。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综合验收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住建部门、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等相关代表完成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照《上高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规定查验到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承接查验不合格的,由县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合格。否则,不能进行房屋综合验收,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严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关。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工作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置,原则上最低配置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由建设单位提供足够物业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根据县委办印发的《上高县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推进方案》(上办法[2018]36号)文件精神,新建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2‰的比例预留配套社区工作用房。物业管理和社区工作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四层及以下的具备办理产权条件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公布物业管理和社区工作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县住建局和县不动产登记局分别在办理预售以及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前,负责把关落实。物业管理和社区工作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5、严把公共服务设施到位关。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设计必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且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上述相应的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用水、电表应挂在开发建设或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名下。

(三)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严格执行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严格按照《上高县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上府办发[2018]50号)文件要求执行,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收取物业质量保修金,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制度。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的开支,包括:项目物业管理所需办公用品、器材、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员工工资、福利等。具体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后,在签订合同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年度总额的5%,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交存于上高县物业协会设定的专门账户,保证金存储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致。未缴纳保证金的物业企业不得承接项目,并记入信用档案。

4、完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监管措施。

1)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县发改委(物业)会同县住建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对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及社会公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依法追缴物业服务费,县法院要密切配合,成立快捷法庭,对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简易诉讼案件,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居(村)委会协调快捷法庭及时立案、快速裁决。

3)加强对公职人员拖欠物业费的制约,对于连续3个月不缴、拖欠物业费的公职人员,社区居(村)委会应将欠费名单函告欠费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责令其按规定缴交,如单位追缴还不缴交的,则移交给县纪检部门进行约谈。

4)加强对各企业经营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制约,对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企业经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乡镇(场)、街道办、社区审核后,由县住建部门通知县市监、税务部门作为日常管理重点工作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采取的相关措施后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居(村)委会协调配合。

5)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后,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5、加强物业属地管理。落实物业管理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办、社区要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配合、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各乡镇(场)、街道办、社区要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会同县住建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组织社区、开发建设单位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6、加强小区业主委员和业主大会的管理。

1)把好筹备组组建关。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时,首先要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社区居(村)委会、县住建部门、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社区居(村)委会在组织推荐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时,把好审查关,让品行端正、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推荐为筹备组业主代表,并在小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不得提名为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

2)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关。尽量争取品行端正、文化素质高、公益事业心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组织能力、组织观念强、无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行为的,以及业主楼栋长或中国共产党的,并通过乡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严格资格审查后才能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 中国共产党占一定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且在资格审查中,必须要征求县扫黑办、县信访局和辖区内派出所等部门意见。

3)把好业主大会履职监督关。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建局抓好业主大会依法履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时,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且将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或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三十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或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决定都是无效的。

4)把好业主委员会履职监督关。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抓好业主委员会的依法履职,业主委员会在作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决定时,必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提交到业主大会上表决或公告;否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违反政策法规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完成好相关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中心工作。

5)把好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关。一是强化依法履职,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对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强化依法履职意识,防止利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谋取获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相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二次全县业主委员会主任和新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班,重点抓好《物业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为依法履职夯实理论基础。三是强化依法追责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约束力,对利用其成员资格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安排亲属任职、承揽业务、索取财物、报酬的,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拖欠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违规搭建、装修等违反法规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终止其成员资格。

7、加强对老旧小区、无物业服务小区的管理。

1)加强对老旧小区、无物业服务小区的扶持改造。老旧小区一般没有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设施、设备陈旧、落后、老化和不完善等状况。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小区将尽量列入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其余的老旧小区由业主负责水、电、气的改造费用,县、乡镇(场)、街道办两级政府扶助部分资金,对小区的道路硬化、排水排污管道、亮化、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实行由县、乡镇(场)、街道办、业主三方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搞好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使老旧小区焕然一新。

2)加强对老旧小区、无物业服务小区的后续管理。为了加强改造好的小区的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小区业主置业要实行物业管理的意识,考虑到老旧小区居住的大部分老干部、老职工和低收入人群,把改造后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到政府保障范围,由政府补贴一半的物业费。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部社区居委会抓好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让改造好的老旧小区始终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从而确保我县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全覆盖,物业服务率达到100%。

(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1、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办法,加强对物业小区的检查考核,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项目考评制度,并对考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引导优秀项目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物业示范项目的评比,每季度由县住建、物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对物业服务小区进行不定期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将记录企业信用等级档案;对每次考评履约结果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小区,由县住建部门约谈其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并挂牌督办,同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约谈2次以上的,降低该企业信用等级或移交县市监部门依法列为失信企业处理。

2、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国家规定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应积极配合县住建、乡镇(场)、街道办(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做好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保洁,保障车辆停放、防火、防盗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门前三包”、垃圾分类处置等工作;应合法合规利用物业公共部位进行经营活动,每半年公示一次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应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县住建部门备案;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通知县住建部门、乡镇(场)、街道办(社区)以及物业协会参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务(承接查验的项目资料等)。

3、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从严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新从业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岗位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物业行业协会加强分类培训,采用定期、轮训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物业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网上人才信息系统,杜绝专业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情况。

4、强化行业协会协调自律作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物业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约束能力,通过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优和项目经理培训等工作,增强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开展物业大讲堂等形式的物业协会的交流活动,加强行业协会间的学习交流。利用行业刊物等出版物,加强行业间的动态信息交流,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五)优化物业发展环境

1、加强舆论宣传。认真宣传贯彻好《条例》。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报道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通过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进社区、进住宅小区,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活动,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场)、街道办(社区)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进一步争取广大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加强物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补贴物业管理经费,县财政局按照乡镇(场)、街道办、社区核定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数,补贴物业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经费。二是加大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项改造资金,逐步解决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突出问题。

2)实行考评奖励机制。县财政部门对考评结果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四个标准,一是一年内每季度检查考评结果都达标(按合约规定,达到服务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小区,奖励其物业服务企业1万元;二是如评为国家、省、市级优秀项目的,分别奖励其物业服务企业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金。如果同时达到上述多个奖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所达到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3、给予物业企业用水用电的政策扶持。政策主导,部门协调,以供水、供电等企业为主,加大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力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为业主服务的绿化用水、保洁用水、热力交换用水、消防用水、景观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供暖设备热力交换运行用电、电梯运行用电、厅(廊)及楼道照明用电、庭院照明用电、消防及安全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取费用。

此复

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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