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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住建复字〔2022〕3号
关于办理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32号提案的复函
项婷、朱建国、黄丽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设两轮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经过认真调查、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住建部门会同责任单位做好前期宣传及意见征求工作,做好规划设计,满足居民基本需求,对小区进行加装电动车充电棚、充电桩工作。同时,责任单位应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小区业委会进行付费自治或引进物业企业管理好相应公共设施设备。
二、关于物业小区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应区分为:1、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在小区设计时应由规划部门在室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及设备,末按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不予验收。2、已验收的商品房小区,如需加装充电设施的,五年内还在保修期内的小区,我局在退回物业质量保修金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小区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企业或业主向规划部门进行申请,拟定增设充电桩方案进行公示、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利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到位;如过了五年保修期的小区,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到位。
三、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需要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建议由其所属的衔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牵头,经业主大会的同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县规划部门申请同意后建设到位,建设资金可以采取“谁建设、谁受益、谁投资”的方式解决。
同时,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小区违规通电的执法力度,做好防火安全宣传,强化业主安全充电意识,切实引导小区业主接受使用充电桩设施。
此复
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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