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年产1万吨钢结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2日-2024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5-2586585(环评股)
通讯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新城区),邮编:336400。
项目名称 |
江西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年产1万吨钢结构) |
建设地点 |
江西上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镜山综合园清源路 |
建设单位 |
江西六平钢结构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江西新采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江西上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镜山综合园清源路,租赁江西寿比天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8′3.084″,北纬28°15′22.060″。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5亩,东侧为上高老家喷绘制作中心,南侧为清源路,西侧和北侧均为空地。 项目属新建工程,新增钢结构生产线及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治理等环保设施,其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共工程依托现有。 项目外购钢板/管/梁、水性醇酸树脂、铁红粉、钛白粉、硫酸钡、炭黑、聚醚改性有机硅、复合金属羧酸盐、聚丙烯酸钠盐等原辅料,经剪板、冲压、切割、钻孔、组装、焊接打磨、抛丸、调漆、喷底漆、晾干、喷面漆和晾干等工序生产钢结构。项目建成后达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规模。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2.35%。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项目洗枪废水收集后回用于调漆用水;不能当场回用的,在危险废物鉴定前,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达到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限值,经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锦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打磨、抛丸粉尘,焊接烟尘以及喷漆车间废气。切割、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间废气经过滤棉+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及排气筒TVOC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DB36 1101.6-2019)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距离衰减等相应的处理措施,营运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严格做好分区防渗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设置50m(以生产厂房边界算起)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控制指标要求:COD≤0.0264t/a,NH3-N≤0.0026t/a,VOCs≤0.8672t/a。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审批前进行了拟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该项目建设。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