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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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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同参与  守好群众救命钱

全县居民朋友: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每一名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单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每年4月是全国医保基金安全监管集中宣传月,今年宣传月的主题是:“基金监管同参与  守好群众救命钱”。县医保局将通过广泛宣传医保的政策法规、畅通医保部门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履约、守法意识,强化参保群众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此,我们提醒全县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的欺诈骗保行为;

2.分解住院、分解收费、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等套取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3.分解住院费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重参保人员的医药负担的行为;

4.药品、高值耗材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特别是药品、医用耗材购销造假骗保行为。

(二)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行为;

2.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3.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行为;

4.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的行为;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医保费用结算、协议签订、目录匹配等权力,谋取私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您发现以上行为,请积极向县医保局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政策咨询电话:0795-2522950

举报投诉电话:0795-2529590

                                                                                     

上高县医疗保障局

2024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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