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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县美新橡塑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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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302

上高县美新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602558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美勇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五里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经查看国家排污许可系统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延续且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在职证明1份;

2.2023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3年9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

4.2023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5.上高县美新橡塑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图1份;

6.2020年7月20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7.2023年8月31日提交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图1份;

8.2023年9月8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9.无证排污期间的生产日报表3张、生产用电发票2张;10.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宜)上环不罚告〔2023〕0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到我局进行普法教育,并签订环保承诺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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