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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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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8

上高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9AN5D6Y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泗溪镇洋港村后伍小组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氧化塘侧面围墙底部处有一根消防软管(软管前端连有抽水泵放置于养殖场氧化塘内)连接至养殖场消纳地,现场未见排水,但软管终端排口处水坑残留有部分黄色积水。现场对水坑残留积水、软管内积存水和氧化塘积存水各采集了一组水样,经检测,化学需氧量分别为260mg/L、415mg/L、415mg/L。结合对企业环保站长的询问,可以确认现场采集的软管内积水为养殖场最后一次排放时的残存废水,该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415mg/L超过环评规定排放限值200mg/L的1.075倍。

综上,你公司地处上高县泗溪镇洋港村生猪养殖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4年5月14日,你公司环保站长卢剑平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5月14日、5月28日,你公司环保站长卢剑平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4.2024年5月14日,你公司厂长赵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5.2024年5月14日,你公司环保站长卢剑平签字确认现场证据照片8份,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现场情况;

6.你公司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登记、项目自主验收意见等,证明主体、手续履行情况;

7.采样登记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采样现场及勘查现场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项细化排放二类水污染物不满100吨,超标幅度1倍以上不满2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15≤A≤20(万元)”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裁量细化表”的裁量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地处上高县泗溪镇洋港村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拾柒万肆仟元行政罚款。

我局20247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8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项细化为:排放二类水污染物不满100吨,超标幅度1倍以上不满2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15≤A≤20(万元)”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裁量细化表”的裁量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柒万肆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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