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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县新康达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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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17

企业名称:上高县新康达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MA36DGB7X3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镜山工业园锦绣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潜庆二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厂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厂污水处理站前端污水输送管断裂,收集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园区雨水管网,且污水处理站始终处于闲置未运行状态。经取样监测,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10.07mg/L、COD浓度为1150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总磷0.5mg/L、COD100mg/L的排放浓度限值。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2023年8月24日、8月31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你厂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法人营业执照及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上高环监[2023]-1-0824-01)等证据为凭。

你厂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八)“无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罚款10至20万元”的规定和《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设施细则(试行)》第5条“罚款金额=各裁量因素百分值总和×[裁量幅度上限-裁量幅度下限]+裁量幅度下限”、附件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细化表”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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