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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上高县人民医院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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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301

单位名称:江西省上高县人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9215018-636092311A1001

法定代表人:吴海泉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和平路28号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39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经查看国家排污许可系统显示,你院排污许可延续正在审核会签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延续且正常营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相关责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

4.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3年9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

8.2023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间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2023101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宜(上)环不罚告〔202301号)告知你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司法厅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院主要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到我局进行普法教育,签订环保承诺书。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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