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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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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15

企业名称:上高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84769076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渭军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规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明知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导致该在线监测系统长期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且烟气处理设施脱硫使用的碱和石灰等药剂量无法保证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对外排烟气采样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29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50mg/m3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0日、7月21日、7月24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加药记录、2023年药剂采购清单、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及环保相关资料及上高县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提供的你公司在线历史数据报表、江西致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检测报告(致远〔检〕字20230725-02号)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29日,你公司向本机关就《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3〕15号)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4日,你公司自愿放弃了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中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及附件表5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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