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14号
企业名称:上高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99Y9W1P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汇锦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小超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生产车间东北角位置途径厂区大门接入工业园雨水管网的雨水沟中段,有生活污水管网接入,生活污水排入雨水沟后进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流入锦江河。经取样监测,排入雨水沟的生活污水总磷浓度为5.3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浓度限值(0.5mg/L)。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9日、7月30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及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上高环监〔2023〕-1-0729-0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中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设施细则(试行)》第5条、附件“表5”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