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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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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12

企业名称: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7490167N

地址:江西省上高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光辉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1号喷雾干燥塔CEMS颗粒物在线均值与委托的第三方南昌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手工比对监测均值存在误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6mg/m3误差限值。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2023年2月18日、3月31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保相关资料,及南昌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线比对检测报告(编号:A2230038328101C)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第一百条第三款细化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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