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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高县杰勋陶瓷原料加工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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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10

企业名称:上高县杰勋陶瓷原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MA36A0PP6M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横岗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玉玲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1日对你厂擅自增加环评批复外的硫酸溶解工序改变生产工艺,且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厂搅拌池旁原有的物料棚内有一个硫酸罐,罐内装有硫酸,用于溶解品质较差的瓷土和高岭土,与你厂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不符,且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机关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2023年3月21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厂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及硫酸购买收据等证据为凭。

你厂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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