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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硕鸿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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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9

企业名称:江西硕鸿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TB8N76

地址:上高县泗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辉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新增7台浮选机,且原料仓堆存有锂矿石生产锂云母,与你公司年加工60万吨高岭土尾矿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不符。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过磅单、入库台账、结算单、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听证权利。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捌角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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