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大攻坚战>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环境执法检查

关于对宜春上高源达利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8

企业名称:宜春上高源达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FYJE73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小华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线监控房雨水总排口外排水总磷浓度为4.1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0.5mg/L)7.22倍。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1日、3月24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宗地面积平面图及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上高环监[2023]-1-0321-02)、上高县气象局降雨量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第二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规定和《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设施细则(试行)》第5条的规定、附件“表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裁量细化表”的要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