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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鑫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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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环罚决20236

企业名称:江西鑫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99KPU9F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裕兴南路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伟

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130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RTO系统的情况下,功能性铝塑膜超薄涂层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乙酸乙酯)通过集气罩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23130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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