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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碧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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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5

企业名称:江西碧林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6062567A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军华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120日对你公司规避监管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未将初级雨水收集处理到位,通过厂区北面围墙下的排口排入外环境,对外排水采集了一组水样,经检测,总磷为3.4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19日、1月31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上高环监[2023]-1-0119-01)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环境污染防治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化标准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附件表5的要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贰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2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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