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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佰仕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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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决〔20234

企业名称:江西佰仕得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14018R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小亮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119日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初级雨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初级雨水收集池角落安装了一台自动水泵并连接一根三通带阀门的白色塑料硬管,硬管的一端直接设置在雨水排放口。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18日、1月19日、2月1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上高环监[2023]-1-0118-02)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为凭。

你公司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要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上高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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