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需要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延伸道路的状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车辆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运行限速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公示,确定符合条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延伸线路跨行政区域的,经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与途经地和目的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由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受理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
接收申请的机构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接收地址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交通窗口
2.受理
符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3.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4.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发证
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发证
8.实人认证
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
9.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电话0795-2509359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0.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办理结果: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