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为改善县城交通条件,美化县城环境,改造好敖阳路的基础设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原二轻局院内和敖阳路改造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造敖阳路的基础设施
二、征收范围:敖阳路从和平路至交通路段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原二轻局院内的房屋。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审计局、物资总公司、工信委
五、征收实施期限: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3月1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敖阳路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城建、规划、工商、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必须服从本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2012年2月28日前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2012年3月30日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敖阳路拓宽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敖阳路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上高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