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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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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处置范围

本方案所称砂石土资源主要包括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以及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砂石土资源三大类。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

全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需优先用于本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经综合利用后剩余的建筑用砂、石、页岩、风化石(以下简称“矿山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

(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因工程施工行为而产生的,除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以外剩余的有利用价值需对外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砂石土料(以下简称“工程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

(三)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砂石土资源

未经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未经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处置,非砂石类矿山擅自处置的“矿山剩余砂石土”资源;未经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处置,建设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擅自处置的“工程剩余砂石土”等各类矿产资源。

二、处置原则

(一)需要进行拍卖处置的砂石土资源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财政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未取得工程建设开工相关前置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先行交易处置剩余砂石料。严禁交易处置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严禁各类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砂石土资源数量确定和价格评估活动,确保评估价格客观、真实、合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动用砂石资源但未确定剩余砂石料量的,不得对外处置砂石料,不得交易处置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含平面和高程)的砂石资源。

(四)砂石土资源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报批,未按程序报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交易处置砂石土资源的情形。

三、处置方式

(一)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等要求,调剂用于防汛、救灾、除险以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按程序完成需处置的砂石土数量等相关数据核实、价值评估以及处置审批流程后,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其他。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公开处置的,实行一事一议,按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实施。对于处置砂石土资源参照市场预估价值小于5万元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由处置单位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四、处置程序

所有砂石土资源的公开处置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测量-评估-拍卖”程序进行公开处置,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具体处置程序如下: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处置

1.明确处置主体。以非砂石类矿山采矿权为项目主体,对剩余砂石处置前,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汇总上高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意见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授权县自然资源局或上高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作为处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规范处置流程。

(1)确定处置数量。处置主体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剩余砂石数量、品种等进行测绘和认证。

(2)开展价值评估。完成砂石数量和品种等数据核实后,处置主体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剩余砂石资源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

(3)制定处置方案。完成评估后,处置主体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拍卖机构拟定公开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依据、处置数量、价值评估报告、处置起拍价、竞买人条件和要求、收入上缴方式以及砂石运输要求等。

(4)公开竞价处置。完成报批程序后,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处置起拍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账户。

3.相关行为的处理。剩余砂石处置时限以非砂石类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准。《采矿许可证》过期,不得申请砂石处置,擅自开采按无证采矿处理;未经县政府授权处置主体依法处置,矿山擅自处置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除自用(简单加工后用于本项目上高县行政区域内主体工程、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砌筑工程、排水防护附属工程等所需的砂石料)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明确处置主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项目主体,对剩余砂石处置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江西上高高新园区管委会、上甘山林场、属地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项目实际授权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国资公司作为处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规范处置流程。

(1)处置申请。以单独工程建设为项目主体,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申请;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由江西上高高新园区管委会、上甘山林场、属地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申请。

(2)确定处置数量。处置主体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剩余砂石土数量等进行测绘和认证复核。

(3)开展价值评估。完成砂石土数量等数据核实后,处置主体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剩余砂石资源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

(4)公开竞价处置。完成报批程序后,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处置起拍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账户。

3.相关行为的处理。剩余砂石处置时限以工程验收日期为准。工程验收后,不得申请砂石处置,擅自开挖按无证采矿处理。未经上述程序依法处置,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工程剩余砂石按无证采矿处理。

(三)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处置

1.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和未经有权部门依法处置的“矿山剩余砂石”“工程剩余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调查处理后,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非砂石类矿山擅自处置的“矿山剩余砂石”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处置的“工程剩余砂石”数量、品种、价值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除已销售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外,未销售部分没收的违法矿产品(含砂石)由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县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国资公司依法处置。

3.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指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国资公司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账户。

五、处置收益管理与分配

砂石土资源的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置收益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测绘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成本由县财政据实予以保障,并根据处置收入情况为处置主体安排工作经费,单笔处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提取5%;单笔处置收入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部分按5%,超出部分按2%计提。

六、明确职责和分工

(一)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处置收益资金的缴纳入库,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汇总上高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对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处置意见,负责配合核实处置剩余砂石的种类及方量,负责履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处置工作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占地、非法开采行为,协助督促处置收益资金缴纳入库;

(三)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益资金使用情况;

(四)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处置剩余砂石涉及相关税费进行征收;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剩余砂石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治超办):负责管控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运输车辆;

(七)县公安局:负责协助行政职能部门调查“按无证采矿处理”的行为,对其中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依法打击处理;

(八)县水利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开采和违法处置的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严厉打击职责范围内非法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九)上高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十一)江西上高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的上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授权处置工作;

(十二)上甘山林场、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的上报及授权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矿山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日常巡查和监管,对涉及非法处置剩余砂石的行为应立即查纠,并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日常巡查和监管,对涉及非法处置剩余砂石的行为应立即查纠,并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的授权处置工作;

(十四)县国资公司:负责对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以及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的矿产资源的授权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信息传输机制,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全县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剩余砂石及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处置管理工作。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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