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
一、总则
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吸引和鼓励产业项目来县投资兴业,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2.项目落户需符合我县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和安全生产准入要求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2.1 自建厂房项目投资强度达(含)300万元/亩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含)450万元/亩以上、按约定时间达产后年税收达(含)12万元/亩以上(黄金堆化工集中区20万元/亩)、容积率达(含)1.0以上(特殊行业按行业标准执行)、建筑系数达(含)40%以上。
2.2 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投资强度达(含)0.5万元/㎡以上、按约定时间达产后年税收达(含)300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含)1万元/㎡以上。
2.3 数字经济项目网络零售额达(含)1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含)300万元以上。
二、新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3.支持项目购地新建生产基地。对购买土地自建厂房进行生产的项目(黄金堆化工集中区除外),土地按评估价作为挂牌价依法予以出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上高高新园区)
4.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充分利用好财园信贷通、科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支持;积极协调各类基金支持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业务支持。(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县国投集团及各金融机构)
5.鼓励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标准厂房租赁费根据楼层分别按7元/㎡•月(一楼)、6元/㎡•月(二楼)、5元/㎡•月(三楼)、5元/㎡•月(四楼)计收;办公楼按6元/㎡•月计收;员工宿舍按5元/㎡•月计收;物业费按0.6元/㎡•月计收(以上均为建筑面积含税价);租赁保证金按20元/㎡计收。给予入驻企业1年的装修和设备安装期,自企业正式投产后当月开始计收租金。入驻企业租赁已装修的标准厂房,涉及原装修资产以第三方认定价格为准,县工投公司按不低于第三方认定价的75%与入驻企业结算,并转让给入驻企业,且另行签订资产回购补充协议。(责任单位:上高高新园区、县工投公司)。
三、鼓励外向型企业加快发展
6.鼓励有外资背景的项目以外资企业形式注册。当年实缴现汇进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奖励服务单位;属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当年实缴现汇进资的2.5%比例奖励服务单位。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7.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的国内外展会展位费及人员费、外贸综合服务费和出口保险、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给予支持,支持标准如下:当年境外销售额达50万美元的实体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境外销售额为基数,对来料加工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其超基数部分每增加境外销售额5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进料加工企业和一般贸易生产型企业,其超基数部分每增加境外销售额5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
8.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时新增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认定的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1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支持企业扩建和技术改造。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认定的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鼓励数字化改造。获得省级“小灯塔”企业,县财政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数智工厂”企业,奖励60万元。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引进和培育。对在上高范围内注册,入选省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的服务商且获省市认定考核计分的,县财政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五、科技创新奖励
11.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2万元/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6万元/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化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协同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同时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不同级次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12.支持选派省内外专家和“科技副总”组成科技特派员队伍服务企业,通过市级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县财政补助每人2万元,同一人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3.对通过科技成果评价且获评为国际领先或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省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成果,并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设立县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揭榜挂帅”重大项目,每个项目扶持50万元。对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买方企业的补助,按技术交易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六、支持品牌创建
15.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并实施转化运用发明专利,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含在多国获得),并实施转化运用发明专利,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年度实现销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项、2万元/项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16.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17.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对认定首次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到期后继续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家;到期后继续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家;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链主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8.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级新产品,县财政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新获得“赣出精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9.对于入选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节水型企业创建等称号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七、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20.企业新引进人才可享受三年的薪酬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00元、“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生1200元、其他院校全日制本科生800元;高级技师1500元,技师1200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
21.对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引进人才工作满1年后,可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万元/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000元/人、“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2000元/人,其他院校本科生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引才奖励;对新引进高技术技能人才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引进人才工作满1年后,可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引才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
22.对于企业首次成功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并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设立“引才伯乐奖”,凡向我县企事业单位推荐省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并最终全职引进的组织或个人,在人才签订最低3年服务年限合同并全职到岗一年后,经人才本人确认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推荐人才的组织或个人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
23.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员工或在职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可在500元-6000元/人范围以内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八、其他
24.本试行措施的各项奖励,除明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外,通过县政府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兑现。
25.本试行措施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与县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有与县其他政策奖励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