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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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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111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好2024年上高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过程透明、建设及时、质量达标、绩效达成”。

第三条项目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遵循基础设施提升、产业配套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友好、监管治理有效的建设理念,整县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建设水平提档升级,力争打造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显著、设施装备领先、生产方式环保、经济效益突出、辐射带动有力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上高样板”,示范引领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项目建设任务

1.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

(1)池塘养殖。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建设。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建设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开展光伏发电的养殖水面不得纳入本次试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一般耕地的,应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要求,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工厂化养殖。开展工厂化养殖车间(含鱼菜共生)、陆基圆池等设施养殖模式建设,配备相关机械自动作业装备及水处理设备,搭建物联网系统。

2.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开展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和装备配套提升建设,配备精准投喂、智能化增氧、水质监控等设备,升级改造进排水、屏障、消毒、废弃物和生物垃圾暂存、尾水处理等设施。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和核心亲本保种培育。

3.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1)水生动物防疫。开展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配备水生动物防疫相关设备,推进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2)水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水产品质量检测,配套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3)信息化管理。结合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智能化养殖系统、养殖实时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慧监管系统等建设,加强数据整合共享,提升水产养殖和监管信息化水平。

注重发挥联农带农作用,统筹产业增效、就近就业和农民增收,延长产业链条,开展水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市场品牌打造,开展生产服务、看护管理等养殖综合服务,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建设期限:项目分两年实施,第一期实施期限为20245-20254月。根据上级批复或许可开展第二期实施,第二期实施期限为20256-20264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上高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兼任。

第七条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项目一级业主单位,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进行项目审定,组织县级初验;乡镇人民政府为池塘标准化改造二级业主单位,负责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建设年度安排、施工单位确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及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协调、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进度报送等事宜;二级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一级业主单位组织县级验收,并申请一级业主单位按规定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条上高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等服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执行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资金50万元及以上未达到40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宜春市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资金达到400万元及以上,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施工,确保项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履行合同,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所在乡镇对项目的真实性、用地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做到时时监管。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由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做出承诺,经乡镇汇总填好项目备案表并盖章上报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实施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严格审核,择优编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主体自验后提出竣工初验申请。提出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批复文件下达的各项建设内容;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各项工程及设施设备投产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初验,编制竣工初验报告,完成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验收形式为现场会议验收,专家组应实地查验工程量,专家类别应包括水产技术、工程和财务专家。项目初验后,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请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变更。原则上备案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内容不得变更。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池塘改造项目变更由项目实施主体到乡(镇)报备,并由项目乡(镇)向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工厂化养殖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经批复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县现代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我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初步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绩效指标分解,安排建设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做好上高县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具体补助标准:池塘标准化改造每亩奖补不高于3000元;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能力提升及水产品加工项目奖补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范围

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支出用于: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支出重点开展塘埂修筑、护坡改造、道路平整或硬化、进排水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养殖池塘改造;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水产养殖智能管理平台、水产养殖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物联网管理系统等建设。中央财政资金不用于池塘清淤和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的池塘改造。

工厂化养殖支出用于:工厂化养殖车间、陆基圆池等设施,相关机械自动作业装备及水处理设备;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高位尾水设备含微滤机、脱气塔、集污池等设施建设。

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支出用于:加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设施建设和技术引进;用于亲本保种池、苗种培育池、孵化车间、孵化池条件改造,购置增氧设备,进排水及电路改造,生产设施和装备配套建设,配备精准投喂、智能化增氧、水质监控等设备。

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支出用于: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乡镇水产品检测站、数字化渔业综合管理平台等设施设备建设,包括购置水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渔业在线检测网络系统,环境监控中心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包含LED大屏系统、视频监控、综合管理系统。

延长产业链条工程项目支出用于品牌打造、水产品农事服务中心、电商平台、仓储冷链物流等建设以及点到点水生动物养殖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新型经营主体和其他相关单位。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单个项目资金小于50万元,经县级初验收后拨付90%,通过市级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单个项目资金大于或等于50万元,经县级初验后拨付60%,通过市级验收后拨付90%。剩余部分待财政结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财政局、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121日后施行。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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