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赣金字〔2022〕132 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局各处室(中心)

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7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为积极探索差异化精细化长效化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实现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违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的,已自行改正或者经督促后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协助人初次被发现进行非法集资,主动清退资金或经督促后在限定时间内清退资金,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经督促后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经督促后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清单》未列举的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