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提升全县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县数字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数字经济增加值增速迈入全市前列,占全县GDP比重达到50%左右,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15%。统筹推进5G网络建设,推动高速光纤网络和5G网络建设,到2025年建成5G基站900个,5G融合应用模式基本成熟,物联网络建设扎实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制造、智能制造等产业集聚优势实施精准招商、定点招商,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和项目,基本形成5G产业链、产业数字化、大数据产业、物联网产业和线上经济创新实验区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数字产业上规模
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入驻集聚区。对新入驻我县数字经济集聚区的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第1年按租赁费100%扶持。对新入驻企业自主装修的给予奖励,标准为:无尘车间(含实验室、检验室、参观通道)装修造价(以审计结算价为准)金额大于或等于500元/㎡,按500元/㎡标准扶持;少于500元/㎡,按实际装修造价金额扶持。普通车间、办公室及生活场所不予扶持。(责任单位:县高新园区、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依据:参照新余做法,为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
2.支持企业注册落地。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县注册法人企业,落户业务板块平行总部、区域性总部、研发总部、结算中心等。对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注册实际到资的1.5%给予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依据:参照新余相关做法,为引导数字经济落户,壮大数字经济总量。
3.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对入驻我县的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高新园区)
4.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规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增长1亿元给予2万元奖励(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依据:参照工业企业相关做法)。对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依据:参照沈阳相关做法)。推动数字经济企业上市,注册地为上高的企业主体申请境内上市的,获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依据:参照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做法,为进一步壮大数字经济总量。
5.支持数字经济产品产业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1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依据:参照沈阳做法,补充数字经济相关政策的漏项 。
6.支持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首次列为国家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奖励100万元,省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高新园区、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参照沈阳做法,补充数字经济相关政策的漏项,打造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
(二)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7.促进数字化转型示范引领。对首次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贯标体系评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以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为准)。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依据:《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府发〔2022〕16号)
8.促进企业数字化改造。一是机器换人。经认定,对机器换人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的投入,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二是智能化生产线。经认定,对智能化生产线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三是打造数字化车间。对数字化车间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四是建设智能工厂。对机器换人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五是支持“企业上云”。针对关键业务系统上云、工业设备上云、创新应用上云等深度上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认定条件见附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依据:《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府发〔2022〕16号)
9.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接入工业互联网行业二级节点的企业给予支持,按接入费用的30%进行奖励,连续奖励3年,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50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依据:新余按接入费用的20-50%奖励,樟树20%奖励,我县按30%。
10.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对发展上述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自然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先后获得多个级别荣誉称号的,按“标准最高”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差计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依据:上高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上府发〔2022〕12号)
11.促进智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对经江西省及国家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经江西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依据:《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府发〔2022〕16号)
12.促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被认定为5G共性技术研发且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提升数字经济企业水平。
13.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依据:《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府发〔2022〕16号)
(三)鼓励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和应用场景开放
14.鼓励数字经济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依据:《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府发〔2022〕16号,与科技口政策保持一致,市级增加至5万元。
15.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的融合应用,支持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数字乡村等应用场景建设,对运用数字技术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择优进行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规模化运用(5G+工业互联网、5G扬帆优秀案例、5G绽放杯等)、物联网、区块链等示范、试点、推广性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大数据服务中心)政策依据:参考樟树相关做法,比上一稿中增加了国家级奖励50万。
(四)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6.推进数字经济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城市操作系统、城市产业大脑、城市消费促进平台等创新支撑服务平台,经认定,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用户数不低于20家,且通过验收批复的,按照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4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依据:参照新余相关做法,补充数字经济相关政策的漏项,打造数字经济支撑服务平台。
17.推进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IPv6、 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据:参照沈阳做法)对超出基准数量的5G宏基站,对每个实际运营的宏基站给予2000元的用电支持,对每家电信基础运营商每年支持合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网信办、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县三大运营商)依据:樟树、宜丰对超出基准的5G基站奖励1000元,我县按2000元奖励,夯实数字经济基础建设。
(五)提升产业要素支撑能力
18.提升招商要素支撑能力。对经认定签约的招商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依据:参照新余做法,新余按不超过5%给予奖励,财政建议按5%给予奖励,已采纳)
19.提升金融要素支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鼓励银行机构设立数字经济专业支行,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积极申报“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工信通”。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按国家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高新园区、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高县支行)依据:为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20.提升人才要素支撑能力。放宽数字经济产业人才认定条件,对在我县重点数字经济企业从业五年以上且年薪50万以上的(根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不含各种奖金、分红等)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后享受县高层次人才优待政策。“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新来数字经济企业工作给予每人1.8万元奖励。(依据:参照新余做法)支持企业提高员工技能,对新录用五类人员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500元/人标准予以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依据:技能培训奖励标准参照宜春市中小企业选优扶强若干意见
本政策与现行其他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兼得”原则,同一事项就高享受1项补助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他促进产业发展的同类补助政策。
本政策由县数字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企业数字化改造认定条件
附件
企业数字化改造认定条件
(一)机器换人
1.通过应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先进检测与测试设备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及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等先进管理系统,大幅减少生产用工,企业生产效率及良品率得到显著提升。
2.智能制造装备、管理系统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二)智能化生产线
1.生产线智能化直接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装备设备。使用成套自动化设备(装备、装置)替代传统设备或人工作业组合,设备(装备、装置)应具有自动识别、检测、传感等功能,能够实现物料上下料、生产、检测、传送和储存等工序的自动化。
3.管理系统。生产采用单独的控制系统,实现关键工序设备自动控制,各装备之间能够实现连续运转。
4.信息传递。采用先进的工业通讯方式,在生产线内实现生产数据的采集、监控和传递。
(三)数字化车间
1.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车间智能化直接投入不低于600万元。
2.装备设备。在采用智能化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基础上,应用智能数控设备、传感识别技术等先进装备和工业控制系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相关数据进入企业核心数据库。
3.管理系统。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排产、生产、物流、设备、质控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等集成。
4.信息传递。建立车间级的工业通信网络,部署工业级终端,实现系统、装备以及人员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有效集成。
5.效益情况。实现实时监控、产品数字化及物料跟踪、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故障自动预警、自动化仓储及配送等。产品质量稳定性得到提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制造成本、产品不良品率,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四)智能工厂
1.企业设备智能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2.关键生产装备数控化率60%以上,智能化直接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3.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
4.效益情况。实现灵活和柔性的工厂生产组织,使工厂生产模式向规模化定制生产转变,满足用户定制需求。全面提升工艺流程改进、资源配置优化、在线设备故障预警与处理、生产管理精细化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