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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

时间: 2024-02-26 08:34 来源: 上高之声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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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社会单位: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在全县范围内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以及通过电梯进入室内。

五、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0795-2505191进行举报。


 上高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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