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低温冷害、生物灾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特、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把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三个等级。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由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重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全县性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 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性的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计委、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建设局、林业局、土管局、教委、县直机关工委、广电局、气象局、监察局、审计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政府办、民政局、宣传部、计委、广电局、交通局、气象局、农业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
职责:负责与县政府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部队以及灾区政府联络;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市两级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
(一)灾情评估组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水利局、气象局、水文站、农业局。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的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二)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人武部、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治安防范及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的调遣和指挥工作。
(三)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县直机关工委、卫生局、交通局、教委、林业局、粮食局、物资局、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四)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教委、供电公司、农业局、土管局。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五)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县审计局、监察局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领导和县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人口转移、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三条 县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启动运转。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及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求援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县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内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映规模,由乡(镇)人民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县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政府原则上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县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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